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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审判公开原则需要保存并公开案件旁听人员身份信息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28 | 浏览:14648次 | 来源: 网络

最近张青松律师在刘汉系列案件中曾呼吁领导们对案件少些关心,而《法经刊》副主编徐潜川更是以《揭秘刘汉案庭审官员观摩团》为题撰文,揭示各路领导法院开设雅座观摩庭审,掌控案件处理。笔者认为,相比于这种垂帘听政式的干预案件处理,那种直接以公检法人员冒充社会公众挤占旁听席,变公开审理为实质的不公开的做法,不但显得更粗暴,而且屡试不爽,是阻碍案件公开审判的最大障碍。而要真正做到公开审理,真正做到程序公正,有必要将参与庭审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搜集,并在网络平台接受公众查询。

采取这一做法,至少有以下考虑:

一、法院人为限制旁听严重违法

虽然法律规定所有按键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就意味着大家都可以去旁听,庭审对民众开放。但是在所有重大案件和敏感案件,以及某些仅仅在法院眼里属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中,当我们兴致冲冲地想去旁听时,总是被门卫无情地告知旁听人数已满,并且无论你去多早,都会被告知人满。等电视新闻镜头一转播时,我们总会发现有很多人貌似职业旁听者,而通过向身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那些旁听人员就是他们自己。其实法院的招数现在已经路人皆知,但之所以法院有恃无恐,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因为旁听人员信息不公开,你根本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已经坐满。而即便你要冲进去一探究竟,也会发现法庭旁听席真的早已为公检法自己人坐满,此时你才恍然大悟!原来他们早就走便捷通道直接抢了先,更关键他们不用等法院上班就可以进入法庭。

在我们感慨这种伎俩如此无下限的同时,必须更加深刻地明白,这种做法是违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是动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这种变相不公开审理的做法,应当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在二审或者审监中予以否定!

二、限制旁听已完全没有必要

其实,法院这种人为限制旁听的做法,目的要么是法庭上有一些做法不想被传播出去,要么是害怕庭审难以控制。以往,因为律师职业觉醒度低,特别是自媒体不发达,庭审中有违法违规现象,律师们即便是想公布出去,也没有媒体敢发布。但是现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特别是律师职业觉醒度不断提高,敢于仗义执言的律师越来越多,庭审中的不当甚至是违法做法,很容易就会被公布出来。因此,从封锁消息的角度看,已经没有继续限制旁听的必要。

而如果是担心庭审被无理打断,则更是多余。法庭庭审秩序本就有法律保障,更有法警强力为后盾,任何违法中断法庭审理的行为,都可以依法处理。因为害怕法庭可能被干扰就禁止民众旁听的做法,属于因噎废食,更是违法的。

三、该等信息公开完全符合法律原则

刑诉法上的审判公开原则,意图是为了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提升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审判现象。因此,审判公开原则是完全的公开、彻底的公开,庭审现场应该没有秘密。正是在这个角度看,法庭开庭时,会将出庭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信息都加以宣读。笔者认为,在民众进入法庭旁听前,扫描其身份信息,并将该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永久保存供搜索,正是贯彻完全公开、彻底公开理念的体现。因为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不仅仅诉讼参与人有权监督法庭是否依法进行审理,所有旁听人员都有权监督并提出意见。此时,只有将其信息予以查清和保留,才可以在事后各方对庭审出现争议时,通过回访旁听人员,具有一种当然的作证作用。而且,在我国缺乏爱陪审团制度的情况下,更多地赋予旁听人员以监督司法的意义,不但可以有效监督法庭审理活动,更可以让司法公信力得以塑造。

从反面讲,如果法院仍然一意孤行,使用前述手段限制旁听,搞变相不公开审理,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查询旁听人员信息,发现该种违法现象。而如果法院希望通过聘请“专业”旁听人员充当僵尸,那么我们也可以有迹可循。

并且,该等信息并不属于任何法庭上应当保密的信息范畴,将其公布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

四、公开该等信息还具有事实基础

公开旁听人员信息其实还有很多意外的收获。比如笔者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会发现有证人提前进入旁听而后出庭作证的情况,此时如果对方未能发现,一般就会被糊弄过去。如此,该证人的证言真可谓“对证下要”了。更有甚者,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尚未被采取措施的同案犯会偷偷过来参加旁听,根据庭审情况回去做好应对。后来即便发现有漏网之鱼,一般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侦查。而如果将旁听人员的信息全部扫描归档供查询,这些问题就可以一概解决。

当然,公开该等信息乃至供查询,当下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物质基础。笔者建议可以将此类信息独立建成系统直接在各地法院网上公布,由有需要的人士直接查询。当然,该等数据应当交由独立第三方保存,不得篡改和删除。

综上,笔者认为当下公布该信息并供查询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当然,如果法院限制旁听的目的,是为了在即便违法的情况下仍然要继续推进,以实现庭审前的既定目标,那么公布该等信息,应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是永远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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